(原标题:关于对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在与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2.4亿元,若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12.4亿元,由你公司向德展健康支付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12.4亿元之间的差额部分。2024年4月1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2024)第226012号)显示,德展健康2021-2023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1,218,772.21元,低于你公司作出的业绩承诺数。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你公司应当对德展健康进行补偿。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