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志豪、李海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志豪、李海燕:
经查,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购买大额理财产品
2023年至2024年,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2023年累计发生额为1.37亿元,期间最高余额为8067.18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30%。截至2024年6月30日,理财产品余额8078.04万元。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
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存货减值测试、印章管理不规范和定期报告部分信息披露错误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吴志豪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海燕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请你们于9月25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