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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华、俞建伟: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9年5月,因Hyperline Systems Canada Ltd.(以下简称HSC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190万美元,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导技术或公司)及中信保提起诉讼,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298.94万元,分别占2021年、2022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7.45%。2019年7月,HSC公司以公司违约、CSA认证资质问题、瑕疵产品等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赔偿65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473.37万元,分别占2021年、2022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44.11%、25.65%。截至目前,前述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前述未决诉讼,亦未在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后于2024年3月28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仲华、时任董事会秘书俞建伟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仲华、俞建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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