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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0号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

经查,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1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公司经2022年4月27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价格转让给吕仁红、4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宫相开。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按照合并口径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第13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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