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1 号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旸: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预计 2023 年净利润为亏损 5,500 万元至 8,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亏损 12,0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3,710.55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沈海标,总经理汪文强,时任财务总监宋敏,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旸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1月修订)》第 5.1.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