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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四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深圳首瑞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深圳行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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