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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瑞根、高引芳、言津: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9月-2024年6月,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于支付便利性,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再从基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金额合计2,676.34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瑞根、时任财务总监高引芳、时任董事会秘书言津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徐瑞根、高引芳、言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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