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小平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黄小平:
经查,你作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曾在重庆复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注销时承诺减持股份将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但2024年7月29日至7月31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30,100股,减持金额1,936,688元,减持前,你未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减持的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