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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州中新智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宿州中新智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宿州中新智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合伙企业作为安徽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安全”)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金鼎安全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099.00元;累计卖出金鼎安全股票100股,成交金额合计25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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