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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03 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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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0 号

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A 股证券代码:603356;

上海三斯电子有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

罗旭,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

贺德勇,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30 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上海三斯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斯)存在 255.54 万元非经营性往来。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 年度,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余额为 255.54 万元,主要系应收上海三斯的业绩补偿款,上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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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系公司收购江苏三斯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时的交易对手方之一和时

任董事及持股公司大股东薛飞所控制的公司,公司于 2023 年年报中

继续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综上,公司发生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及

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上海三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秘罗旭作为公司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首席

财务官贺德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上海三斯电子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罗旭,时任首席财务官贺

德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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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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