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英:
经查,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基金对外投资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且未保存相关记录;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四是存在出资代持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