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肖大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大强:
我局对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隐或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浙江龙隐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浙江龙隐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