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23津金01”“23津金02”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债券发行定价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