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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9号

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电话,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顾问信息链接;2023年8月6日前未对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实行编号管理;未建立起有效的数据治理组织架构以及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未确保数据统一管理、持续可控和安全存储;未在作出分支机构负责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免职备案;聘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员工直接从事营销工作,且部分为实习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述违规事实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管控失当,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但不得提供续费服务。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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