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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朋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朋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8号

青岛朋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生: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青岛朋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朋元)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青岛朋元在管理朋元好友乐升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于基金净值低于预警线时存在调增仓位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青岛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青岛朋元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李海生为青岛朋元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青岛朋元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海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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