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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充分评估部分客户信用状况和违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未充分考虑子公司在剩余亏损可弥补期间的业务情况及盈利能力等因素,未及时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季红、财务负责人季刚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若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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