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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6号

(原标题: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6号

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措施的决定

刘能清: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4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04044014)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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