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肖常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7号关于对肖常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肖常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审计项目执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二、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7日,而回函快递早在2021年4月27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该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三、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8月27日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