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9号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在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你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你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二、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你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7日,而回函快递早在2021年4月27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三、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你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8月27日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