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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存货报废及减值内控不完善。公司未制定减值测试计提的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未及时履行存货报废审批程序的情形。

2.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先发货后补合同等不规范情形。

3.备货生产审批流程缺失。公司存在取得明确订单前备货生产,但未见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依法规范财务核算,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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