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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志伟:

经查,你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2024年1月15日至2月7日期间,你违反承诺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363,247股,占公司总股本0.45%。2024年3月19日至7月8日期间,主动购回公司股票363,300股。

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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