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贯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贯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二、未健全公平交易机制;三、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