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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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刘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剑芳:
我局在对浙江贯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未健全公平交易机制,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债券投资决策,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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