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根据相关公告,你公司未对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未及时披露新增资金占用事项。根据公司公告,2023年,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魁通过关联方沈阳宏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机电)新增占用公司资金87,542,583.33元,减少占用公司资金76,542,583.33元。截至2023年末,宏强机电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56,795,183.21元。通过关联方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达)新增占用公司资金14,755,026.33元。截至2023年末,万兴达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4,755,026.33元。综上,截至2023年末,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魁通过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71,550.209.54元,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的33.45%。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公告,你公司为万兴达借款提供担保余额为309,380,000元。其中,你公司2021年6月为万兴达47,5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47,500,000元;你公司为万兴达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累计262,02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担保期限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为261,880,000元。同时,你公司为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票据、保证合同等提供20,000,000元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为16,950,000元。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26,330,000元,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的63.63%。你公司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根据公司公告,你公司2023年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445,643,499.44元,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86.9%。你公司未对其中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诉讼事项进行及时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同时,经查,你公司对以下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24年1月至6月,你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胡魁通过万兴达新增资金占用300万元,通过宏强机电新增资金占用3,111.5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公司实控人胡魁因涉嫌挪用资金被辽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辽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调取相关材料。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前述立案相关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宏昌重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