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行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行安:
经查,你作为持有滴滴集运(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集运)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4年4月1日卖出滴滴集运股票100股,成交金额2万元,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滴滴集运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