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学忠、刘小靖、翁格佳、王海艳:
经查,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兴控股”)、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万事兴”)存在以下问题:
1.津万事兴为天津蓟州新城民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自2018年1月至2023年7月共产生应收账款32,477,137.55元。津万事兴控股股东万事兴控股收购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兴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四方签署《债务债权转让四方协议》,约定以债务等额抵销方式结算部分股权交易价款,即津万事兴以32,477,137.55元应收账款代控股股东垫付部分股权收购价款,协议于2023年8月底生效。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全部归还。
2.2023年12月,津万事兴为万事兴控股控制的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4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津万事兴未就上述事项事先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万事兴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事兴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津万事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津万事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津万事兴时任董事长耿学忠、时任总经理刘小靖、董事会秘书翁格佳、财务负责人王海艳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耿学忠、刘小靖、翁格佳、王海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