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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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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54 号

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

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

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栋 205

室;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

行动人,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

厦 A 栋 805 室;

黎小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杨凯,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寓泰控股)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分别持有鸿博股份 14.30%、8.03%股

份。2023 年 4 月 14 日,黎小林、杨凯分别取得寓泰控股 94.23%

股权、辉熠贸易 100%股权,共同成为鸿博股份实际控制人;黎

小林及杨凯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辉熠贸易、寓泰控

股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

根据鸿博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

寓泰控股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70,533,785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14.15%;2024 年 1 月至 2

月,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37,50

0,000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7.52%。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

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

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

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

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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