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
经查,2024年1月31日,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38.00万元到-159.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15,000.00万元到-11,00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
卓朗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卓朗科技至2024年4月30日才与年度报告同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董事会秘书谷艳秋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卓朗科技、王志刚、张坤宇、昝英男、谷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