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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吴逸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健、吴逸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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