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芦书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芦书峰:
经查,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鸿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将深圳金叶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基金财产划拨至你公司关联方深圳前海金万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鸿文化传媒)的公司账户。在你同意下,金万鸿文化传媒将部分基金财产用于期货交易,部分基金财产划转至其他关联方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周转,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从金万鸿成立至今一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于2018年3月13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参与金万鸿的投资决策,负责金万鸿文化传媒的资金划转,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