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万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万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二、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三、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四、管理的部分基金缺少资产证明或者资产证明不符合要求;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五、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与反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