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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子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宋子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子亮:
我局发现杭州亦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买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股权代持以及出售高管资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以及高管资质的出售方,股权代持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虚假信息的知情方,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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