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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雄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林雄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雄青:
我局发现浙江万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管理的部分基金缺少资产证明或者资产证明不符合要求;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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