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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颉、王粉萍:

经查,2022年12月29日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尚有1.20亿元未到期,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12个月,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粉萍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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