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飞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飞: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信)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以协议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51%的股权。作为交易对方,你与*ST博信、新盾保签署《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承诺千平机械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500.00万元、7,000.00万元、7,500.00万元。在盈利承诺期间,如千平机械当期累计实现的实际盈利额未达到约定的承诺盈利额,则你对*ST博信进行现金补偿。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千平机械2021年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70.02万元、3,789.51万元、-15,183.1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扣除*ST博信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你需要向*ST博信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6,506.18万元。*ST博信已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发送《履约告知函》,要求你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在2024年5月21日前足额履行补偿义务。截至目前,你未向*ST博信支付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