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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27 15: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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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2 号

────────────────────────

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希荻微,A

股证券代码:688173;

TAO HAI(陶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1-

总经理;

唐 娅,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因审慎性考虑以及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

入准则,对公司新增产品线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业务在 2023 年期

间的核算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对 2023 年半年度和

2023 年第三季度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更正事项影响公司

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项目。其中,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5,222.48 万元和

13,787.07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29.51%和 34.55%;

分别调减营业成本 5,222.48 万元和 13,787.07 万元,调整金额占

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40.76%和 46.88%;此外,还调整了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等相关项目。

(二)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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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2023 年度

公司存在对关联人唐虹(共同实际控制人唐娅的近亲属)、杨松

楠(董事)代垫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构成非经营性往来,期末

余额分别为 94.85 万元、147.21 万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司已收到杨松楠、唐虹返还的代垫个人所得税款项及相应利息。

(三)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因全资子公司 Halo Microelectronics

(Hong Kong) Co., Ltd.(以下简称香港希荻微)业务开展需要,

公司原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和 2024 年 2 月 28 日分别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554.80 万元和人民币 7,211.00 万元向香港希荻微进

行增资。在进行款项划转时,将该等增资款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至香港希荻微账户中。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已将全部资

金人民币 10,765.80 万元以及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 108.84 万元退

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

9.3.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3.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

责人,时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和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方的近亲属,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回复无异议。时

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提出异议:一是其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事项未签署相关审批文件;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

项发生在其任期之外,其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存在 2023 年半年度和 2023 年第三

-4-

季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金额比例较大,影响投资者知

情权。NAM DAVID INGYUN 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未能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任期内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其未就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签署审批文件,本次纪律处分已予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时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时任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5-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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