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厉炯慧、陈英、丁科毓: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之“普通股股本结构”部分记载普通股股东人数10名、“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之“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部分记载第7名股东的期末持股数为187,110股,而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实际股东人数为202名、第7名股东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实际持股数为187,210股,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后于2024年7月24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炯慧、时任总经理陈英、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科毓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厉炯慧、陈英、丁科毓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