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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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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94 号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晨冉,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孟 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1 —

徐 娜,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4〕22 号、〔2024〕23 号、〔2024〕24 号、〔2024〕

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

2021 年 12 月底,如意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取得莱卡新材料(佛

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莱卡”

)25.72%股权,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核算。佛山莱卡成立后,相关实物出资因重大纠纷而未实

缴到位,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已全部转出,佛山莱卡未实质开展生

产经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已明显出现减值迹象,如意集团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如意集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关于 2022 年度报告的

更正公告》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

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更正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对佛山莱卡长期

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67,695.58 万元,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67,695.58 万元,占如意集团

2022 年更正前净利润(-15,429.54 万元)绝对值的 438.74%。

— 2 —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至 2022 年,如意集团子公司济宁如意新材料技术有

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

等 4 家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上述 4 家公司在交易期间受如意集

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

控制,属于如意集团关联方。如意科技未向如意集团董事会报送

上述 4 家公司相关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如意集团未将其

作为关联方披露,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2021 年、

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8,359 万元、

1,300 万元,占如意集团 2020 年、2021 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6.90%、0.48%。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如意集团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

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28,500 万元至-19,000 万元。如意集团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为-62,481.64 万元。如意集团《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一款,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

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

— 3 —

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意集团董事长邱晨冉、总经理孟霞、时任总会计师徐娜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三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时任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

第 4.3.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未完整将关联方情况告知如意

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3 条、第 10.1.7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 4 —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一款、第 16.4 条第一款,

《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晨冉、

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总经理孟霞、时任总经理杜元姝、时任总会

计师徐娜、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长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邱晨冉、邱亚夫、孟霞、杜元姝、徐娜、张义英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 场 递 交 方式 提 交 给本 所 指 定联 系 人( 潘 先 生, 电 话 :

0755-88668308)。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 5 —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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