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41 号关于对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兆戎)持有公司2,463,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苏州兆戎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759,809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结果公告》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期间,苏州兆戎实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为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超出原计划减持 1数量 240,1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超出原计划减持部分,公司股东苏州兆戎未按规定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迟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才予披露。 公司股东苏州兆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其中 240,191 股股票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