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沙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喻新飞、童淳:
经查,长沙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喻新飞、董秘童淳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以及喻新飞、童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