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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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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8 号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

发区;

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

王伟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

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

孙建宇,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中利电

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宏图,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钱宏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64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中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 号)查明的事实及江苏中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利)公告,*ST 中利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前期,*ST 中利以原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无贸

易实质,*ST 中利及中利电子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

不参与货物流转,构成虚假自循环业务,导致*ST 中利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1.07%;2017 年虚增

营业收入 188,266.6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70%,虚增

利润总额 41,522.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2.49%,经

测算*ST 中利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2,502.5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51%,虚增利润总额

42,296.2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虚增

营业收入 219,686.1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58%,虚

增利润总额 53,164.0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

— 2 —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52.5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43%,虚增利润总额 4,732.7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

二、违规资金占用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ST 中利控股股东王柏兴通过与第

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ST 中利资金。

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

为 163,472.42 万 元 、 264,603.28 万 元 、 410,967.41 万 元 、

254,799.44 万元,余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

133,159.99 万元、

137,092.36 万元、132,695.80 万元。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上述占用未偿还余额为 18.05 亿元,占*ST 中利 2023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323.48%。

三、违规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ST 中利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

有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

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债务提供担保,*ST 中利未按相关

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

至 2020 年,上述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66,700 万元、76,600

万元、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分别占*ST 中利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7.2%、8.56%、15.57%、3.91%。

四、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2022 年 11 月 8 日,*ST 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 年 7 月 5 日,*ST 中利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4 月之间,

— 3 —

因个人债务违约等原因,王柏兴所持 12.76%的*ST 中利股份被司

法拍卖,王柏兴存在禁止减持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6 条以及《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3.2 条的

规定。

*ST 中利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柏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系证监会认定的对*ST 中利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

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资金占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组织、指使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条

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一款、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对*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同时,

其在*ST 中利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减持*ST 中利股份,

违反了

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ST 中利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按照王柏兴决策、

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系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中利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ST 中利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峰组织、参与专

网通信业务,董事、时任总经理陈波瀚分管专网通信业务,对于

— 4 —

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中利副总经理、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分管专网通

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时任

财务总监吴宏图,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

关注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二人未

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中

利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

柏兴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

柏兴,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峰,董事、时任总经理

— 5 —

陈波瀚,副总经理、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时任财务总监

吴宏图,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王伟峰、陈波瀚、孙

建宇、吴宏图、钱宏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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