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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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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9 号

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

埔工业区埔南路 51 号;

李永喜,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吴文忠,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熊坦,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1.57 亿元。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与上一年度

相比下降 50%以上,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直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才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第 5.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第 4.4.2 条

第一项和第 5.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二、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

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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