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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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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5 号

关于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

丁孔贤,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阜阳泉

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

阳泉赋”)、丁孔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阜阳泉赋通过接受珈伟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及其一

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腾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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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盛控股有限公司所持珈伟新能 24.5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取

得珈伟新能控制权。2022 年 5 月 29 日,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

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阜阳

泉赋与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2 年 5 月

31 日,珈伟新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称若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

股份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将可能导致

阜阳泉赋被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

规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阜阳泉赋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股份合

计 47,936,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2%)因司法强制执

行被动减持,减持金额为 3.31 亿元。丁孔贤相关减持行为发

生在阜阳泉赋收购上市公司后的十八个月内。

阜阳泉赋及丁孔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对于阜阳泉赋、丁孔贤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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