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中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李林:
截至2024年4月30日,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生物或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李林作为中德生物董事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德生物、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