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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坏账准备计提不谨慎。2023年三季报,公司未能谨慎评估客户真实回款能力,仅依据客户回函便将相关项目的坏账准备由单项计提调整为按合同条款正常计提,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三季报,公司仅依据与客户协商同意暂不催款,便将相关项目原先计入应收账款的款项重分类为合同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2022年2月28日,下属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司法冻结2,560万元,公司迟至2023年4月20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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