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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二是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客户回访的流程不规范。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未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专门回访,以了解证券经纪人执业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令)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五是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到位,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有误,未妥善处理个别投资者投诉和纠纷。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六是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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