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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未能有效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内部控制薄弱,公司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未由总部统一审核、决策和管理。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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