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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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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9 号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彩和坊路 6 号 9 层 91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 1 —

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与北京睿汇海纳科

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签署并对外

披露《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睿汇海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

持有的 51,680,5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股权交

易价格 4.32 元/股。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

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实际

股权交易价格为 3.82 元/股,双方交易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

执行。你们仅对外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未及时报告、公

告《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内容,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睿汇海纳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对纳川股份股票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要信息,长期、故意隐瞒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志江、原持

股 5%以上股东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 2 —

谴责的处分。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纳川股

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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