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9 号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6 号 9 层 91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 1 —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签署并对外披露《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睿汇海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持有的 51,680,5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股权交易价格 4.32 元/股。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实际股权交易价格为 3.82 元/股,双方交易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仅对外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未及时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内容,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睿汇海纳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对纳川股份股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长期、故意隐瞒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志江、原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2 —谴责的处分。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纳川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