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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琳:

经查,你担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期间,你配偶张旭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成交金额589,579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成交金额489,603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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