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号────────────────────────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朱劲松,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虢正科,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作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对公司RFP-1000型人防工程滤器收入确认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证明RFP-1000型人防工程滤器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二是未就公司募集资金理财获取的投资收益列报项目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就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存在跨期的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在对公司部分客户的信用减值损失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就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五是未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出具的《华强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00812号)与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二)未充分考虑期后事项在对公司人防工程滤器、口罩、防护服等存货跌价准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的在手订单价格下降、产品退出市场、产品毛利为负且无价格上升趋势等因素影响,确认的产品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第九条的要求。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一)责任认定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在执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收入、投资收益、期间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募集资金、存货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条等有关规定。(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朱劲松、虢正科以监管警示。请大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13日